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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彩礼返还案

2010-10-25 16:05:05 来源:任建荣律师


离婚彩礼返还案

尊敬的审判长:

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关于婚姻纠纷一案,山西省晋一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委托,指派任建荣律师出庭参与诉讼,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:

一、原告与被告婚姻短暂,没有建立牢固夫妻感情基础;

原告与被告是在媒人的介绍下相识,相识半年就举办婚礼并办证结婚。原告涉世尚浅,加上被告对自己恶习加以隐藏,原告受到被告感情的蒙蔽,草率开始了此段婚姻。由后面的情况可知,原告与被告缺乏一般朋友相处所需的深入了解、缺乏好朋友相处所需的相互理解,更缺乏夫妻相处所需的扶助协作与包容。所以,原告与被告没有建立牢固夫妻感情基础。

二、被告对婚姻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体会、封建夫权观念极重,是夫妻感情无法发展、甚至倒退的根本原因;

原告与被告生活在一起之后,被告将原告控制在家,限制原告与娘家及亲朋好友往来,使原告的人身自由权、社会交往权受到制约。由此可见,被告对婚姻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体会、封建夫权观念极重,控制欲望极强。这是夫妻感情无法和谐相处之根源。

三、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、给原告造成极大身体、心理创伤;

被告由对原告的人身限制,上升到家庭暴力。曾在某天夜间,对原告动刀,使原告被迫逃出家门避难,被迫报警求援,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,心理受到极大创伤。婚后不久,被告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,充分说明被告对原告缺乏基本的珍爱,缺乏人与人之间起码的尊重,更何谈感情?

四、原告与被告已经正式分居,双方回避见面,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;

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后,原告冲破监视离家出走在外,甚至不敢回娘家,如今流落在外,即使如此,原告仍感觉要比在“家”的感觉好,原告感觉到了家外的自由,感受到了没有家庭暴力的平和,原告不愿再回这个家,也不愿再与被告见面,更无法谈得上生活在一起。所以,原被告之间在情感距离、实际距离上已经渐行渐远,无法共同生活。

五、原告离婚态度坚决,无调解和好可能;

通过原告的陈述,她已经不愿再与被告有任何形式的交往接触。我们曾试图从中协调,但原告表态,不愿再通过协商解决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,她已经对这段夫妻感情心灰意冷,希望通过贵院结束这段“无情”的婚姻。

综上所述,我们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姻时间短暂(仅四个月),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,被告对婚姻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体会、封建夫权观念极重。婚后,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,给原告造成极大身体、心理创伤。目前,原被告已经正式分居,双方回避见面,没有和好可能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三十二条相关内容,建议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。

 

此致

***区人民法院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   任建荣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******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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